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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IPO审核标准可指派会计师进行复核

2003-12-19 9:4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证监会发行部修订《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16号》专项复核会计师由监管部门选择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修订了《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16号》,就首发公司进行专项复核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宜作出重新规定。修订稿明确,证监会发行部在审核首发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

    据悉,修订稿将原稿中“发行部可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的规定,修订为“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业内人士认为,由发行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专项复核质量的提高,以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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